(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401 17:24:25) 考試院院會今(1)日通過,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,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,並自112年考試開始適用。
考試院說明,英語能力為移民行政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,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,並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,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二等及三等考試之應考資格,並按等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。
考試院進一步說明,為利應考人準備及因應,此項應考資格條件將從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,應考人在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全民英檢、多益、托福、劍橋五級英語認證、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、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、雅思國際英語測驗及外語能力測驗等8款之一英語檢定測驗,且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EFR)B1以上,始得應二等考試,成績達A2以上,始得應三等考試。
訊息來源:考試院
本文出自: http://n.yam.com/Article/202104014245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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